近日,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,生态环境部批准《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》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,并予发布。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
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》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》,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
监测,保护生态环境,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、准确性、系统性、可比性和代
表性,制定本标准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,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
态环境监测站。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。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三部分,针对原标准中海水水质样品采集、保存、运输、现
场和实验室分析、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的内容,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: ——完善了海水水质现场测试项目、测试方法的选择要求; ——增加了现场测试质量控制和分析人员自我质量控制。 本标准的附录 A、B 为资料性附录,附录 C~附录 G 为规范性附录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》(HJ 442-2008)废止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、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。 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、天津市生态
环境监测中心、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。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16 日批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样品采集、保存、运输、现场测试、实验室分析和质量
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水质、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水质监测(不包括入海河流入海断面
的入海污染物监测)。包括容器准备和洗涤、样品采集、前处理、现场测试、实验室分析和
质量控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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